多部委联合发布虚拟货币监管新规:全面解读虚拟货币与RWA的法律属性及监管框架

区块链投资社区11 小时前

2026年2月6日,中国人民银行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、市场监管总局、金融监管总局、中国证监会、国家外汇局等多部委联合发布了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》(银发【2026】42号)。该通知在2021年9月24日发布的“924通知”以及去年年底相关部门会议的基础上,对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了全面定性,并细化了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(RWA)的监管框架。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该通知进行详细解读。

明确虚拟货币与RWA的本质属性

通知第一条明确指出,虚拟货币不具备法币属性,尽管其名称中包含“货币”,但不能作为法定货币流通使用。同时,所有与加密货币相关的业务均被定义为“非法金融行为”,包括以下行为:

  • 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(即OTC,俗称“出入金”);
  • 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(即交易经纪服务);
  • 代币发行融资(ICO)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(如质押等)。

此外,境外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。针对稳定币,通知特别指出,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中变相履行了部分法定货币功能,因此未经批准,任何人不得发行人民币稳定币。

对于RWA,通知明确了其定义,并禁止在中国境内未经授权发行任何RWA产品或参与相关产业链活动,除非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(如联盟链或数字人民币)。同时,境外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相关服务。

健全工作机制:央地协同、条块结合

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强调了属地管理的重要性,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和RWA相关风险的防范与处置工作。具体职责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,联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、公安、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落实,并与网信部门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,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。

强化风险监测、防范与处置

第五条至第八条主要涉及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措施,包括:

  • 金融机构(含非银行支付机构)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提供账户开立、资金划转、清算结算等服务;
  • 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,或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;
  • 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,或将其纳入保险责任范围。

此外,通知还要求媒体和互联网企业不得随意宣传虚拟货币或RWA相关业务,并对“虚拟货币”、“稳定币”、“RWA”等关键词的广告宣传进行严格监管。

全面禁止“挖矿”及相关服务

第九条明确规定,全面梳理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,严禁新增“挖矿”项目。同时,“矿机”生产企业不得在境内提供“矿机”销售等服务,但允许合规生产的矿机出口至境外。

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

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针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虚拟货币和RWA相关业务提出了严格要求:

  • 未经审批,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;
  • RWA相关业务需接受多部门联合监管,外债或境内权益海外发行需报证监会备案;
  •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可在境外开展RWA业务,但需遵守境内监管体系。

法律责任与投资者风险提示

第十八条明确指出,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或RWA相关服务,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单位和个人,将依法追究责任。第十九条则强调,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或RWA相关金融产品,若违背公序良俗,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,损失由其自行承担。

总结

此次通知是对“924通知”的进一步细化,明确了虚拟货币与RWA的法律属性及监管框架。虚拟货币方面,通知延续了此前的严格监管态度,同时对稳定币的监管预留了空间;RWA方面,则通过传统金融监管框架实现了有效剥离。未来,随着各部门进一步细化监管政策,虚拟货币与RWA领域的合规化发展将更加清晰。

免责声明:

1.资讯内容不构成投资建议,投资者应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

2.本文版权归属原作所有,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,不代币币情的观点或立场